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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题库法律强化试题及答案13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9-23   【

  参考答案

  1.(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2.(1)A公司与某甲的购房合同有效。因为,该合同订立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所以,属合法有效的合同。

  (2)A公司与某丙的购房合同有效。因为,虽然A公司已将房屋交给某甲,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A公司仍然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合同主体仍然是合法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自愿的,合同内容和其他方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

  (3)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某丙。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准。某甲虽然拿到了房屋钥匙,但是并未登记,所以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某丙不仅有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且进行登记,所以某丙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4)A公司应当向某甲承担违约责任。因其“一房二卖”和逾期未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行为构成违约。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其所有权的取得。其核心内容是房屋开发公司的一房多卖的法律后果。甲某虽然订立买卖在先,且取得了房屋的钥匙,意味着开发商事实上已经交付房屋,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根据2001年《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而甲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故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丙与开发商订立合同也为有效合同,并且办理的登记手续,故房屋所有权归丙。甲虽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不影响其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的效力,开发尚未按合同履行交付房屋和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了支付违约金之外,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该题的难点在于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的关系。买卖合同有效是否意味着一定能够取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答案是否定的。其理论基础是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而所有权的取得是物权行为。在法律没有特定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时,标的物所有权以交付为转移时间。当不动产作为标的物时,法律特别规定了以登记作为转移时间。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有的考生可能会以善意取得制度或公信园则作为丙取得所有权的理由。该认识错误。因为,善意取得和公信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无权处分。开发商虽然给甲交了钥匙,但并不能说所有权已经转移,开发商在卖给丙时,不构成无权处分。而丙是基于有效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又是不动产,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或公信原则。还要注意的是,必须通过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的物包括土地使用权、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

  3.丙的说法不正确。

  (1)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 年。但该法第137条还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侵害时起计算。根据本案事实,出租人甲只有在债权届期后才可能知自己的权利是否被侵害。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问应丛1987年10月起算,而至1988年10月之前,该时效均未届满。

  (2)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辫定,诉讼时效还可因当事人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认定屡行债务而中断。从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问重新计算。可见,只要甲某在时效期间主张请求权,时效也不会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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