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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试题7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1-11   【

  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题

  1.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罚款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宋丙对郭甲所实施的罚款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

  ②未向当事人郭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宋丙未对郭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罚款决定书。

  ③不听取郭甲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和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宋丙不仅不听取郭甲的申辩,反而因郭甲的申辩对其加罚20

  ④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2款对当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本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进行的罚款,其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决定书中“根据有关规定”字样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应当明确具体,写明根据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

  ⑤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复议与诉讼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在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室书中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

  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此项内容,宋丙也未口头告知郭甲。

  ⑥当场收缴罚款未向当事人郭甲出具收据。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宋丙收缴了郭甲当

  场缴纳的40元罚款后,未向郭甲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2.《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被告某汽车修配厂未经报主管部门批准和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鉴定、批准、检验合格、开具准予生产的证明,也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核发经营汽车的营业执照,私自组装汽车并出售,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被告张某明知该汽车是私自组装,属违法商品,仍然代其出售,也是错误的。因此,人民法院判令代理人张某与被代理人某汽车修配厂负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公文改错

  ①标题文种错误;

  ②“你中国气象局”称呼不当;

  ③“[1993年]”之“年”字多余;

  ④“请执行”语气有误;

  ⑤“一、为更好……”语气强烈,不妥;

  ⑥“通过广播、电视、电台……”,电台与广播不可并列;

  ⑦“向社会散布……”,“散步”一词应为“发布”;

  ⑧制发日期与作者位置颠倒。

  论述题

  (1)李洪志所编造的“法轮大法”蛊惑人心,愚弄群众,鼓吹“地球爆炸”,“末日来临”,只有“法轮功”才能“消灾避难”“度人去天国”等歪理邪说,宣扬的是唯心论,有神论,是同现代科学文明相对立的,同马克思主义根本对立的,是同党领导人民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根本对立的,“法轮大法”不允许练功者信仰包括马克思主义在内的一切科学理论,这是明显的违反宪法,是对我们党和国家根本指导思想的严重挑战。

  (2)揭发出来的大量的触目惊心的事实证明,这个非法组织不仅精神上操纵练功者,给练功者身心健康带来严重恶果,而且从组织上进行控制,并竭力发展全国性组织机构,甚至打人 我们一些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侵蚀党的组织和干部队伍,涣散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是一场尖锐复杂的争夺思想阵地,争夺群众的政治斗争。

  (3)在他们的组织操纵下,“法轮功”的一套组织系统还被作为进行各种社会政治活动的工具,在各地兴风作浪,制造和传播谎言,频频挑起争端,给社会稳定造成危害,动辄煽动练习者冲击新闻单位,骚扰党政机关,甚至组织大规模的非法聚集活动向党和政府示威施压,在全国冲击新闻机构和党政机关达307起之多。“法轮大法”组织,对社会秩序的扰乱和破坏充分暴露了他们反政府、反社会的本质。

  (4)“法轮功”的产生和延伸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复杂的国际背景。涉及到新时期我国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低层次问题,涉及到我们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状况,特别是“法轮功”不断向境外蔓延,利用境外媒体互联网扩大影响,境外敌对势力也想利用“法轮功”作为对我国进行干扰、渗透和颠覆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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