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于 1995 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 9518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 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 年 3 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 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 4 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 年 3 月,甲公司以专 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 宣告 9518 号专利权无效。2001 年 3 月 1 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 决定并通知乙公司。
问题
1.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2.如乙公司于 2002 年 4 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行政
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
3.2000 年 8 月 25 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4.1992 年 9 月 4 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假设被告在 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你认为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及解析:
1.1.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或乙公司有权对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起 行政诉讼。因为专利局恢复甲公司的专利权对乙公司将要或必然产生损害,乙公司与恢复专 利权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乙公司于 2002年 4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因为乙公司自从 2001年3月1日起 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三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 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3.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或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的观点不成立。因为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中职权法定的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由于法律对被告没有恢复专利权的授权,所以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