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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面试热点:国家监护制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终极保障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01-20   【

  【热点链接】

  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被长期虐待、遗弃;家长利用子女乞讨或侵害未成年人,有的孩子成为事实孤儿等现象并不乏见。

  在监护人不履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如何让孩子获得更好的照料,更全面的保护成为严峻考题,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给出了答案。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基本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主,以国家监护为辅和兜底的完整的未成年人监护体系,具体列举家庭监护职责的内容和禁止行为,在草案的政府保护专章中专门增加了国家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这一规定。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否全面履行了监护职责有着非常明确的指向意义,也更加有利于在实践当中识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否就监护职责履行到位。

  【模拟试题】

  未成年人是民族的希望,全方位呵护未成年人成长是社会文明的标尺,为避免监护人失职失责失能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到损害,我国对《未成年保护法》进行修订,与时俱进,拾遗补缺,确立了国家监护这一“国家亲权”的重大理念。对此,你怎么看?

  【思路解析】

  1.分析政策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被监护人侵害、遗弃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部分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在押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得不到有效监护和照管,身心健康状况堪忧。然而当家庭教育缺失,孩子不仅容易受外界不良环境等影响滑向违法犯罪,也极易受到侵害。可见,国家监护制度的完善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及时补位,具有重大的意义,具体有:

  第一,国家监护制度的完善利于促进普及和推广家庭教育的职责,让父母了解相关知识掌握必备技巧,为家庭监护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第二,对于能力薄弱、保障不力、功能不足的家庭,国家监护可以提供针对性的帮扶和服务。

  第三,国家监护制度增强了监督家庭监护的力度。当发现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国家可以采取措施予以劝诫、制止,必要时可以责令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作出人身保护安全令,判令终止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四,国家监护补位了家庭监护缺陷。当父母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暂时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由国家临时监护,待情形消失后让未成年人再回归家庭。当父母确定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再适宜担任监护人且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的,国家进行补位和兜底,在机构内进行养育,符合条件的可以寄养、送养,逐渐实现了无死角监护未成年人,全方位保护其健康成长。

  2.指出政策存在的挑战和不足

  国家监护制度对于弥补未成年人保护单纯依靠家庭监护所存在的缺陷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逐步落实的过程中,对于国家监护主体选择的规范性,以及监护主体职责明细方面仍然处在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

  第一,国家监护主体由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加大了组织单位的负担之外,无法周到细致的照管到被监护人,无法保障监护的质量。

  第二,缺乏对国家所选取监护人的明确监管机制。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侵权责任只有原则性的要求,缺少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3.谈优化建议

  为了保障国家监护制度的落实能够实现未对成年人的终极保护,必须找准制度本身的不足之处和突破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国家监护无死角的补位。

  第一,完善监护主体制度,调整单纯依靠社会组织及村民委员会成为选定的监护人,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外的做法,对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确定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做监护人,如设定慈善机构、孤儿院、福利院等为官方选定的监护人,由其专门履行监护职责,对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将会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

  第二,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的监督机制。明确监护监督人的职责和权力,主要职责应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监护人进行检查,如监护人是否履行或认真履行了监护职责,是否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否虐待被监护人,监护人是否侵害了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等。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由专门机关予以管理。

  第三,国家监管部门也应加大未成年人监管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树立广大群众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意识,营造上下一心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将国家监管机制补充的重要内容和积极意义宣传落实到位,与家庭监管形成强有劲的合力,共同保障好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终极保障。

  第四,加强对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普法宣传,以未成年人监管缺失的严重区域为中心进行全面覆盖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并畅通群众对未成年人保护中不良行为的监督举报途径,倡导对于伤害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要敢于发现、敢于制止、敢于曝光,让其承受道德和舆论的压力,倒逼伤害未成年的行为难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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