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者,由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涉及选择工作单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由考生本人依次选择工作单位。其中,此前已报考其他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招考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以招考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的,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报考单位不予录用。
被录用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报到逾期或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库。
(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试用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公务员应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
(三)新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在所报考县至少工作5年(含试用期),5年内不得调离。未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参加其他机关公务员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