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绥德一产妇入院待产期间,因无法忍受产前疼痛,从医院5楼跳下身亡。此前,院方诊断认为该产妇顺产难产风险较大,多次建议实施剖宫产,产妇本人也多次要求剖宫产,但均被其家属拒绝。不过,产妇丈夫对此说法进行了否认,称家属在生产过程中多次要求剖宫产,但都遭到了医院方面的拒绝。(9月5日《华商报》)
如果医院方面的说法属实,那么,除了谴责产妇家属“冷血”之外,在这一事件中最值得思考的问题,就是谁才是决定一个人是否接受手术的那个人。
就这一事件而言,如果患者本人表达出了强烈的进行剖宫产的意愿,医院方面的产前检查也更倾向于进行剖宫产,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患者本人剖宫产的意愿应该被优先考虑,还是家属顺产的意愿应该被优先考虑?
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规定,手术前“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而只有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因病无法签字时,才“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由其近亲属”签字。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只有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才需要取得患者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无论是部门规章,还是现行国家法律的规定,患者本人的意愿都被放在了第一位,在非特殊情况下,家属意见实际上可有可无。不过,在现实中,这只是理想状态,因为,如果家属意见不被考虑在内,如果手术前不征求家属意见并获得其签字同意,不仅手术很可能无法进行,也势必会给后续的一些纠纷埋下隐患。从这一点上来说,医院方面在家属签字同意上的坚持,也有值得同情和理解之处。
不过,这一事件还有其另一面,即患者丈夫声明中说的自己要求剖宫产却遭到了拒绝。
仔细察看整个事件,确实存在不少疑点。比如,产妇是在8月31日20时左右坠楼身亡的,而医院方面拿出的有产妇和家属要求顺产的知情同意书却是8月30日下午15时签的,签字时离进入产房待产尚有20个小时,离坠楼身亡则有30多个小时。这么长的时间,情况完全有可能发生很大变化,产妇及其家属的意见也完全有可能发生翻转性的改变。
所以,事情真的如医院方面所说,产妇家属在那待产十一个小时里也一直坚持顺产、拒绝剖宫产吗?还是产妇和及家属都改变了前一天的主意,提出了剖宫产的请求,而医院方面却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导致产妇无法忍受而精神崩溃,选择自杀?抑或是医院方面对生产的判断无误,但却对产妇承受能力判断失误,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不顾老婆死活的混蛋丈夫是有的,比如2017年11月发生的北京的“肖志军事件”,就是混蛋丈夫的一个实例。但是,就这一事件而言,在诸多疑点尚未消除之前,就在家属的责任问题上断言甚至谩骂,恐怕还为时过早,至少目前它还是个“罗生门”。当然,借此机会讨论一下手术签字权的问题,还是很有现实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