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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及铁路检察机关现场资格确认公告

来源: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2016-06-06   【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及铁路检察机关现场资格确认公告(含跨地市合并岗位)

  为做好2016年度报考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铁路检察机关、跨地市合并岗位考生的现场资格确认等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的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现场资格确认人员范围

单位

代码

单位名称

职位代码

职位名称

计划招录人数

2004001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01

检察官助理(侦查办案岗位)

1

02

检察工作人员(侦查办案岗位)

1

2004002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

01

检察官助理(侦查办案岗位)

1

2004003

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01

检察官助理

2

02

检察工作人员

1

2004004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01

检察官助理

1

03

检察工作人员

2

2004001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04

检察工作人员(侦查办案岗位)

1

2224010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检察院

02

检察工作人员

2104016

宾县人民检察院

02

检察工作人员(侦查办案岗位)

2

2124004

东宁市人民检察院

01

检察工作人员(侦查办案岗位)

2164007

宝清县人民检察院

02

检察工作人员(侦查办案岗位)

2174004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检察院

01

检察工作人员

2184003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02

检察工作人员(侦查办案岗位)

  特别注意:参加人员需具有面试资格,即笔试名次在招录计划1:3比例内,且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黑龙江省2016年度公检法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计划》所含岗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与申论成绩之和不低于75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30分,申论不低于35分) 。

  二、资格确认的方式

  资格确认是根据笔试成绩和有关规定,按招考计划人数3倍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参加。现场资格确认是将考生网上报名信息与考生本人及其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等进行现场核对,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不符合招录条件的的,在报请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同意后将取消该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

  三、资格确认的地点及时间

  1、时间

  2016年6月8日 9时至11时

  2、地点

  (1)报考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及跨地区捆绑岗位(部门代码:2004001、2224010、2104016、2124004、2164007、2174004、2184003)的考生确认地点: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85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五楼会议室。

  (2)报考铁路检察系统岗位(部门代码:2004002、2004003、2004004)的考生确认地点:

  哈尔滨市南岗区松花江街111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四楼会议室。

  四、资格确认的相关要求

  1、必须由考生本人到现场进行资格确认,不得由他人代替,不得有其他人员陪同。规定时间未参加资格确认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2、所有考生必须按职位招录条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a.与网上报名时同底版的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b.考生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c.笔试准考证复印件1份。

  (2)学历证明材料:

  a.考生本人的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同时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查询打印);

  b.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尚未发放毕业证、学位证的,需提供所在院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或相关证明原件(上述证明原件需注明院系、专业、学制、毕业时间、是否为统招、毕业后能否取得毕业证及学位证),以及本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职业资格证明材料:

  a.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b.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尚未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考生提供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单原件(加盖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章)及复印件1份,以及省、市司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正在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加盖公章);

  c. 招考条件中限定取得技术职称的,提供相关职称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档案证明材料:

  a.2014年、2015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派遣证原件及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b.社会在职考生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原件(加盖公章)及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c.其他社会非在职考生须由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存档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5)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招考条件中限定工作年限及相关工作经验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内容包括工作起止年月、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加盖公章)。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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