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中华考试网 >> 公务员考试 >> 专业笔试 >> 专业模拟题 >> 公务员考试题库法律强化试题及答案4

公务员考试题库法律强化试题及答案4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2-28   【

  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 )

  A.解除合同 B.向人民法院起诉 C.终止履行 D.将标的物提存

  2.下列情形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

  A.日出 B.备课 C.赠与 D.恋爱

  3.公民可以适用正当防卫方法保护的民事权利是( )

  A.名誉权 B.生命权 C.肖像权 D.扶养权

  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权转让其( )

  A.营业执照 B.荣誉 C.名称 D.名誉

  5.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5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配偶乙( )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应当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参考答案及解析:

  1.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提存。提存作为民法特有的制度,是指由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等原因,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提存是债权债务终止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本题正符合该条的规定。故D项正确。

  2.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现象。一个客观事实是否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看它是否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根据这些客观事实与主体的意志之间的关系,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称为自然事实,与主体的意志无关,如出生、死亡、时间的经过以及那些引起损害的各种自然现象;行为是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如买卖、赠与、租赁、运输、保管、拾得遗失物、侵权行为等。在本题中,A项日出是一种自然现象,但没有引起法律关系,故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B项、D项属于人的行为,但该行为本身也不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备课、恋爱行为都不足以从法律上约束行为人,故也非法律事实。只有C项赠与,作为人的行为,一旦实施赠与,即可产生法律关系,赠与人受其赠与承诺的约束,受赠人可以通过赠与行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故赠与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即只有C项符合试题要求。

  3.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正当防卫的适用。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法律上对于正当防卫要求第一,必须是现实存在的正在发生的、不加以防卫便不能排除的不法侵害行为;第二,实施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三,防卫造成的直接损害只能加于不法侵害人;第四,防卫行为的强度与侵害行为的强度相当。利用正当防卫的四点要求分析本题所给的选项,可以看出,A、C、D项难以实施正当防卫。因为名誉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其侵权行为方式主要是采用侮辱、诽谤形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如果受害人也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加害人,不仅构不成正当防卫,反之,构成侵权行为。C项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再现的形象享有使用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人格权。肖像权也属于精神性人格权,侵犯肖像权体现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对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也无法实施正当防卫。D项扶养权是基于平等主体的身份关系产生的经济扶助和生活照顾的请求权,如夫妻扶养请求权、父母子女扶养请求权。侵犯扶养权主要体现为具有特定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属于不作为侵权,对不作为侵权实施正当防卫不具备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构成要件。以上分析表明,正当防卫不适用于精神性人格权、身份权的侵害以及不作为侵权行为。只有现实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其他财产正在遭受积极损害的,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故本题中只有B项符合题意。

  4.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企业法人的人身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也可以成为人身权的主体。法人享有的人身权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法人名誉是对法人的信誉、商誉等的评价,伴随的法人的成立而存在。法人荣誉是法人从特定组织依法获得的积极和肯定的评价。荣誉的取得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属于特定主体。因此,法人名誉、法人荣誉都无法转让。法人名称是法人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一个特定的标志,该标志经过登记而具有特定性,如果变更该标志,只要进行变更登记即可。故法人名称可以转让。法人的营业执照是法人取得法人资格进行民事活动的依据,营业执照记载着法人的设立宗旨、业务活动范围。营业执照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同的法人,取得营业执照的条件不同,营业范围也不同。故营业执照不能转让。由此得出结论,只有C项符合试题要求,其他三项排除。

  5.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民法通则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本题“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5年”的条件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人的配偶(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申请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当然可以选择两者。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申请宣告死亡;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纵观本题所给选项,只有D项符合试题要求,ABC三项都有违我国民法的规定。

纠错评论责编:balabala123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