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
1.√ 2.√ 3.√
4.× 【解析】提出面向新世纪,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总目标的是十五大,而不是十四大。
5.× 【解析】此题考查对比的定义。 只要熟知即可知道这里所说的是一种类推的方法,而不是对比。
6.× 【解析】此种说法颠倒了二者之间的关系。 是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 而不是分配关系决定生产关系。
7.√
8.× 【解析】根据我国新颁布的《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因此, 师生和同学关系不在回避所要求的范围内。
9.√ 10.√
11.× 【解析】此题考查法的执行的定义。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法的执行主体应该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
12.√
13.× 【解析】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而不是竞争规律。
14.× 【解析】领导武昌起义的是文学社和共进会这两个革命团体,而不是同盟会。
15.√ 16.√
17.× 【解析】党风的核心内容,集中表现在五个方面:①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②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③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④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⑤民主集中制的作风。所以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18.√
19.× 【解析】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的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而不是由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决定。
20.× 【解析】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人民群众创造历史,但不等于说每一个群众都是历史的创造者。
四、案例分析题
1.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县乡镇卫生局局长职务的任免,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手续。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上述宪法规定,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任免,应予撤销。
2.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所谓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①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且主要是指负有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本案被告人何某身为公安局看守所的看守员,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要件。②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该预见自己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发生在押人员的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何某对造成9名在押人员脱逃所持的心理态度即过失,即他不希望造成被押人员脱逃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在押人员实际逃脱,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在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放弃职守,造成9名在押人员潜逃的严重后果,符合本罪所要求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新刑法第400条第2款所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处罚。
另外,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构成条件,但是我们不能对这种犯罪行为再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因为玩忽职守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玩忽职守罪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397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只能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