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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专项习题附答案(13)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07-01   【

  1.【答案】D。解析: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本题答案为D。

  2.【答案】D。解析:《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附条件,也可以附期限,条件与期限的最大区别在于条件是“不可预知性”,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期限是必然要发生的。题干中的“开业后三个月”是不必然发生的,正如题干中表明的那样,李某未开旅行社。《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题中李某“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应“视为条件已成就”,李某应还钱,故D项为答案。

  3.【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中的法定免责事由中的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题中的A选项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是可以预见、避免并能克服的,因而排除A。B项中的地震是不可抗力,但是只是致使甲的原料供应出现困难,甲不能因此而免责。C项,甲属于一般的违约行为,不能免责。D项成都至南京的铁路线被山洪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因此致使甲不能按时交货,甲可以免责。

  4.【答案】A。解析:题中甲某“趁乙某不注意骑上摩托车就跑”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A项为正确答案。B、C、D选项均不符合题意。

  5.【答案】B。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可见,B项为正确答案。A、C、D选项虽是法定的消费者的权利,但不符合题意,不选。

  6.【答案】A。解析:《最高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故A项正确。

  7.【答案】B。

  8.【答案】A。解析:《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知,选项B、C、D正确。甲向乙转让不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A项为正确答案。

  9.【答案】B。解析:《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七类知情人:(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A选项符合第一类知情人的内容;C选项符合第三类知情人的内容;选项D符合第二类知情人的内容;B项在《证券法》中没有规定,可以排除。

  10.【答案】D。解析:本题并没有表明汤顺创立的是何种性质的企业,因其以个人财产创立,可以是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是一人有限公司。(1)假如其创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汤顺已经病故,因而只能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假如其创立的是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汤顺已经病故,无法成立清算组织;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汤顺的妻子、儿子都不愿意继承该企业,未成为该企业的股东,因而不能由他们清算,而只能是“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所以无论汤某创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一人有限公司,都应当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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