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保护法》中规定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A.1年 B.6个月 C.2年 D.3年
2.小明的父母离异。双方商定,小明由其父抚养。小明的父亲另组建新家庭后,把小明交给了奶奶后便不管不问,甚至不付抚养费。班里的同学都鼓励小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认为小明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承担抚养义务。因为( )
①小明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②本案有明确的被告——小明的父亲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范围内
A.①②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3.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该丧偶儿媳是( )
A.代位继承人 B.转继承人
C.第一顺序继承人 D.第二顺序继承人
二、多项选择题
4.在下列机构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
A.某机关人事处 B.某乡政府 C.某市教育局 D.某大学法学院
5.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引起债消灭的原因包括( )
A.解除 B.免除 C.混同 D.混合
6.下列权利属于身份权的是( )
A.配偶权 B.名誉权 C.荣誉权 D.监护权
7.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的是( )
A.仓储者 B.制造者 C.销售者 D.运输者
8.根据我国法约定,下列亲属中属于近亲属的是( )
A.姐姐 B.祖父 C.侄子 D.外孙
9.在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 )
A.地位平等 B.意思自由 C.平等协商 D.等价有偿
10.赠与行为是( )
A.单方法律行为 B.双方法律行为 C.单务法律行为 D.双务法律行为
1.D【解析】限期治理的期限可视不同情况定位1至3年。
2.D【解析】小明的父亲对儿子不闻不问的作法显然不对,本题①②③④均符合。
3.C【解析】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续进行继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多项选择题
4.A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人的认定。认定法人主要通过法人的特征和法人条件进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对外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根据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必须依法成立,具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依据法人的这些特征和条件,一一对备选答案进行分析,可以得出AD符合题意。由于该题所问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而不是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某机关人事处和某大学法学院都不具有法人资格,而BC两项都属于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属于法人的范畴。
5.AB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债消灭的原因。债作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产生,也会基于一定法律事实消灭。概括起来,引起债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六种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履行是最常见的消灭原因,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债的关系消灭(《合同法》第3、4条)。抵销则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合同法》第、100条)。提存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履行的,债务人可以把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合同法》第101条)。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消灭债的关系(《合同法》第105条)。混同是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合同法》第106条)。由此看出,备选答案ABC符合合同法的规定。D项混合不是债消灭的方式,而是所有权取得方式添附中的一种情况。即把两个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的财产。故正确选项是ABC。
6.A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身份权的范围。身份权是与人格权相对应的范畴。身份权是与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身份相联系,通过身份取得使特定身份主体之间享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身份权作为民事权利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配偶是婚姻关系中夫妻的互称。配偶身份一经确定,夫妻之间就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配偶权(A项)属于身份权范畴。B项名誉权不是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权利,故属于人格权范畴。C项荣誉权的归属有争议。按照2003年考试大纲指定的辅导教材中的观点,荣誉权列入身份权,因为荣誉权不是自然人生来就具有的人格权,而是根据一定事实取得的身份权,身份撤销权利也随之消失。据此,当时该题答案若严格按照辅导教材应当是ACD。但主流观点认为,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一种积极的、正式的评价,各国立法都规定为人格权,应属于人格权。还有学者认为,荣誉权兼具人格权和身份权双重属性。根据民法主流观点,本题答案不包括C项荣誉权。监护权是基于监护人这一特定身份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生活和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监护权是随着监护人身份关系的确立而成立的,监护人变更,监护权也随之消灭。所以,监护权(D项)也属于身份权的范畴。
7.B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正确地回答该问题,关键是如何理解该条的规定。从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范围看,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都可以成为其责任主体,但各自承担责任的对象却不同。该题设问的是“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的”的主体,仓储者、运输者是否有过错受害人无从知晓,受害人只能找到与其有直接关系的责任主体,即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故答案应当排除AD,选择BC。
8.AB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近亲属的范围。法律上确定近亲属范围的意义在于明确哪些亲属之间有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属于近亲属的范畴,才可能享有法律上规定的亲属身份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题中选项C侄子不属于近亲属的范畴。故答案为ABD。
9.A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平等原则的内容。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根本性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是平等原则的首要内容,基于地位平等派生出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平等协商。故本题选项A、C符合试题要求。B项意思自由是民法自愿原则的核心内容,D项等价有偿是一项独立的民法原则,体现的是民事活动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所以,B、D项不符合题意。
10.B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赠与行为的特征。赠与行为在民法上体现为赠与合同关系。赠与是指赠与人将其财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的行为。赠与行为的成立不能仅以赠与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为条件,必须有受赠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方可成立赠与行为。因此,赠与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行为成立后,一般情况下,只有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不负有义务。故赠与行为是单务法律行为。当然,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所负的义务也非纯粹的对价义务,不是典型的双务行为。因此,本题选项B、C项符合题意。